问:我公司的工会组织给全体职工发放端午节礼物是否需要
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
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
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
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
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工会组织给全体职工发放端午节礼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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