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取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答
问 : 我公司为南宁一家企业,收到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工伤职工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请问我公司再将款项支付给工伤职工时是 否需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四)项 规定,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策 的通知》 (财税[ 2012 ] 40 号) 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 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规定取得的工伤 保险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 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工伤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 第 586 号) 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伙 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费 用、 生活护理费等, 以及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 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 规定, 此文件继续有效) 2014 年 10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问题“员工发生工伤事 故, 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的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 的解答中明确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40 号) 的规定,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 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 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 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 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 生活护理费等, 以及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 照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 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 用工单位按 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助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规定 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 你公司职 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取得的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免征个人 所得税,你公司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