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大幅度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低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些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五是为弥补因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月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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