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1)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二、文化教育权益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主要内容是:
(1)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2)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3、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是否有效?
答:无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答:(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辞退女职工?
答: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6、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女职工怎样办?
答:用人单位如违法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7、生育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答:《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8、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样维权?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财产权益
9、在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0、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答: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10)双方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但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1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含义?
答: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怎么办?
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16、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如何维权?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7、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对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反悔?
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支持,由法院确定。
18、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答: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9、离婚时,对于公房怎样处理?
答: (1)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关系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离婚时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5)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6)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7)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8)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9)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
(10)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20、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应该怎样处理: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1、妇女的继承权是否与男子平等?
答: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2、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五、 人身权利
23、发生家庭暴力怎样办?
答: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4、实施家庭暴力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如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25、妇女遭遇性骚扰、强奸怎么办?
答:遭遇性骚扰,受害妇女要勇于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被强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六、婚姻家庭权益
26、没有领取结婚证,什么情况属于事实婚姻?什么情况又只能是一般同居关系?
答: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形: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虽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