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问答

  日期:2020-02-20 17:34:03  点击:18051  属于:行业资讯
问:我公司 2019 年 3 月份收到销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当月已经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月份发现该发票开具有误,经与销货单位协商之后我公司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货单位给我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取得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进行勾选确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十条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取得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勾选确认,你公司依据《信息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红字专用发票和《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