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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抵减预缴税款问答
2019-10-14 09:13:26

  房开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抵减预缴税款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截止 2019 年 5 月增值税留抵税额402万元,2019年6月收到商品房预收款1800 万元,请问我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抵减预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解答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24 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因此,你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抵减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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