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公室关于2018年钦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函》要求,我公司特制定并施行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 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 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由于银行账户较多,为了便于管理,不按每项业务单独设置保证金专户,只有设一个专户进行客户保证金明细核算。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不计息)。
第九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 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三条 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