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
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
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2019 年 8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热点问题“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的解答中明确,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您在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享受住房贷款
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