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2 月底以前,适用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你公司 2020 年 3 至 5 月取得收入减按 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税率栏填写 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